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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75****2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3民初13301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博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51 840元; 二、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51 84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重庆博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保安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博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博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重庆博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98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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