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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路政罚〔2021〕0712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7时17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4886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8吨。2020年6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2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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