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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东小庄柏乡无公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王吉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075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黄民初字第6797
    案号 (2016)鲁0211执2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东小庄柏乡无公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青岛莱恩德骏鹏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小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正宝劳务费 522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正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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