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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旭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9138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00403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4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茅山毛巾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6939元;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茅山毛巾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应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茅山毛巾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3元及保全费889.39元,由被告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973元及保全费88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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