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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磐)安监罚字〔2017〕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2月28日,在你公司承建的磐安五洲御园工程大商业区,同在该工地施工的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工人陈如安在没确认好简易升降机安全门关闭的情况下强制启动升降机,导致正在卸载角铁的浙江磐安九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人陈辉明从四楼遭升降机坠落挤压后掉落至三楼平台,造成重伤。你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简易升降机的提供方,没有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对升降机进行统一管理和操作,违反了简易升降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没有与其他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对其他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3
    决定机关 县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陈春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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