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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922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10民初3340号
    案号 (2018)冀0110执1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4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金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郭心恒施工款202377.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二、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金森、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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