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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春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922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02民初5176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1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10-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润土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马金峰第一项判决中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50%向苗润土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其总公司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马金峰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马金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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