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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新市监处字〔202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上述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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