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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793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207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时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欠款4201978元; 二、被告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时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欠款4201978元的利息(以420197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8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对上述各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0元,由被告调兵山市丰泽矿产物资有限公司、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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