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04环罚字﹝202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5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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