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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04环罚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