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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66****76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3民初1865号
    案号 (2021)苏1203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600000元及利息(以86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5月8日,按照年利率7.84%计算;自2019年5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76%计算;以上计算所得利息需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4994.1元)。二、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有权以被告泰州市奥鑫齿轮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永盛路南侧的房屋及土地(土地证号:泰州国用(2010)第673号、房产证号:泰房权证高字第509735、50782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万旭东、薛同娣对上述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0元,由被告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奥鑫齿轮有限公司、万旭东、薛同娣共同负担,此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20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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