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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旭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66****76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91民初1229号
    案号 (2020)苏1291执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旭东、泰州市奥鑫齿轮有限公司、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华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万旭东、泰州市奥鑫齿轮有限公司、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华富偿还借款本金132万元及利息(以13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三、被告万旭东、泰州市奥鑫齿轮有限公司、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华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四、被告万旭东、泰州市奥鑫齿轮有限公司、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华富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60元,由被告万旭东、泰州市奥鑫齿轮有限公司、泰州市奥鑫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41560元,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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