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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处〔2020〕510600200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16.22983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夏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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