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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淦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56****834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1325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湖北淦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返还492.1295万元,并以492.129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6元,减半收取23103元,由原告城市发展公司负担3103元,被告淦洲置业公司负担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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