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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430****8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6570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3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4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3141181.18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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