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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众勋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1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160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3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8620988】。一、以被告刘村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481000元了结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刘村截至2020年7月9日尚欠原告的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处理,被告刘村无须在本案中予以支付。二、被告刘村分二十八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481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被告刘村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被告刘村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81000元。三、若被告刘村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点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则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19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5222.17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若被告刘村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点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村以2481000元为总额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部分并有权要求被告刘村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19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5222.1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481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在履行过程中有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则计算本金相应递减)。四、被告众勋公司、被告方剑、被告明强对本协议第二条第1、2、3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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