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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安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7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第2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请审核。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