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木渎兰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N32J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民终4733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41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苏州木渎兰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贝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550万元。苏州木渎兰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六期履行:第一期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第二期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330万元;第三期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第四期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第五期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第六期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上述款项均汇至如下账号:户名:苏州贝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账号:512907361510801二、如苏州木渎兰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苏州贝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苏州木渎兰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三、本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葛。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800元,由苏州贝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950元,减半收取25475元,由苏州贝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275元,由苏州木渎兰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200元。五、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法院审查确认4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就本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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