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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盛鸿轩品牌运营(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2806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11民初6567号
    案号 (2019)湘0111执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赖进发拖欠原告股权回购款51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费1816888.89元、违约金210000元、律师费336806元、受理费67546元(减半收取33773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000元。现因双方调解,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损失费1816888.89元、违约金210000元、律师费336806元,只要求被告赖进发承担股权回购款5100000元、诉讼费3377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000元,故被告赖进发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为5146773元。 二、被告赖进发分十二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5146773元。 1、被告赖进发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诉讼费3377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000元,共计471773元; 2、被告赖进发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3、被告赖进发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4、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5、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3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6、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7、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8、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6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9、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10、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11、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12、被告赖进发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25000元。 如被告赖进发在上述2-12项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支付任何一期的应付款项,原告同意被告赖进发在原约定的期限基础上顺延15天支付。 三、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以下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于明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长沙晚报大厦分行 账号:6217681600542347 上述付款方式均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均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上述款项全部到账后,由原告开具收款收据。 四、如被告赖进发不履行或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任何一项约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赖进发一次性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被告赖进发以欠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高盛鸿轩品牌运营(深圳)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的第二条、第四条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原告在上述第二条、第四条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被告深圳高盛鸿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被告高盛鸿轩品牌运营(深圳)有限公司的7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及拍卖、变卖上述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 七、双方一致确认,在被告赖进发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八、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告向法庭提交解除对被告赖进发、被告高盛鸿轩品牌运营(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高盛鸿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 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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