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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明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49428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82民初1858号
    案号 (2017)豫0782执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7-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辉纺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辉县市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并偿还2016年6月20日之前的利息、复利27.086484万元及从2016年6月21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被告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冯浩兴、吴启瑞、范乃风、党云珠对河南省辉纺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辉县市支行有权以被告河南省辉纺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为:20150280715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冯浩兴、吴启瑞、范乃风、党云珠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河南省辉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辉县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17.8元,由被告河南省辉纺纺织有限公司、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冯浩兴、吴启瑞、范乃风、党云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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