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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明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49428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辉民初字第3774号
    案号 (2016)豫0782执1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7-01-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万一千三百三十七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被告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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