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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76****82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5114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2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韫静赔偿财产损失798193元; 二、驳回原告邓韫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3818元,证据保全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用15000元,合共33918元(原告邓韫静已预交33918元),由原告邓韫静负担6488元,由被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30元,并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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