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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76****82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5115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2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东梅赔偿财产损失280970元; 二、驳回原告吴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6582元,诉讼证据保全费申请费100元,鉴定费用15000元,以上共计21682元(原告吴东梅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131.1元(被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因反诉请求本院不作理,故反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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