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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76****82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1747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2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张美成与被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押金15126元给原告张美成。 三、驳回原告张美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661元(原告已预交4920元),原告负担3167元,被告负担494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49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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