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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承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953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淮执字第00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6-04-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借款本金8982380.1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至2012年1月19日为83127.38元,字2013年1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792001%计算)。 二、被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4万元。 三、被告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凤兰、鲍承义、赵雨成、姚先、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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