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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芒市芒丙鑫龙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310330****99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31民终41号
    案号 (2021)云3103执恢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芒市芒丙鑫龙采石场、姚元龙、吴稳柱、姚树策、何映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骥、刘方来、刘先长借款本金2841020元(其中宁骥1105560元、刘方来885500元、刘先长84996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宁骥、刘方来、刘先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宁骥、刘方来、刘先长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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