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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雅安市银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802MA****YB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802民初1840号
    案号 (2020)川1802执1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雅安市银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勤劳动报酬1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雅安市银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高勤已交纳,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雅安市银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高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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