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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东)行罚决字[2018]103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3月2日杭州云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28日,杭州云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贺某某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3月2日14时50分许,东新派出所民警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街406号星城发展大厦2幢1203室的杭州云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云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贺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云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2
    决定机关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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