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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越城综执罚决〔2020〕00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6
    决定机关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