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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绿卫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海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1LBK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4民初5063号
    案号 (2017)湘0104执3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绿卫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屠颜亮支付2016年6月4日至6月8日、2016年8月11日至10月1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8114.02元; 限被告湖南绿卫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屠颜亮经济补偿金2000元; 驳回原告屠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绿卫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绿卫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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