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天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宪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354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民三初字第00016号 |
案号 | (2015)丹执字第000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03 |
发布日期 | 2015-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天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被告辽宁天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借款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止,计算具体利息数额后减去已支付的利息3706.24元); 三、被告辽宁天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借款罚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大连钰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钰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天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86元,由被告辽宁天华绿色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大连钰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同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86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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