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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艳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67****95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4民初11781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付购房款7452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6日始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利息损失;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日按已付购房款7452120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4日始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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