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艳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167****95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11735号 |
案号 | (2018)津0104执6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付购房款11598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6日始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利息损失;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日按已付购房款1159837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4日始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2"\t"_blank?)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保全费2045元,由被告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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