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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40104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5日15时29分,瑞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车站对浙CC6392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经检查,2021年11月5日15时05分,由当事人谢秉所驾驶浙CC6392的客车从瑞祥客运站出发开往鳌江,于当日15时18分停靠于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车站候客,上客10名。瑞祥大道新商城公交车站不是该车批准的配客站点。现场人员是谢秉所,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11月8日瑞安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等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3
    决定机关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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