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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骏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66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9民初4658号
    案号 (2020)京0119执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芦定安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黄国盛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果被告芦定安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履行债务,原告黄国盛有权就被告江西骏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董玉爱、被告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芦定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95 900元,由原告黄国盛负担45 900元(已交纳),由被告芦定安负担5万元,由被告芦定安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黄国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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