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骏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68155****71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681民初1834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芦有文、洪长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利息776455.68元; 二、如被告芦有文、洪长云不能清偿上述借款利息,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对被告芦剑、唐一骏名下的坐落于贵溪市冶金大道立交桥北(原钢管厂内),产权证号分别为贵房权证雄字第200422377号、200422378号、200422379号、200422380号、200422383号、200422384号、200422385号、200422387号、200422388号、200422389号、200422390号、200422391号房产及唐一骏名下的坐落于贵溪市冶金大道立交桥以北,权属证书编号为贵国用(2004)字第0268号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款,在776455.68元最高额度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5元,由被告芦有文、洪长云、芦剑、冯瑞雯、唐一骏、斯红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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