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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45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93号
    案号 (2016)苏05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1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万元。 三、被告林岩建、林佳楠、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林齐坤、胡惠文、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金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宣城灜东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097元,由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林齐坤、胡惠文、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金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宣城灜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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