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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惠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45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830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6-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万元及至2015年7月30日的欠息人民币612733.96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3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15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97460元; 三、如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房产A-001、A-002、A-013、A-032、A-104、A-141、A-142、A-64、A-65、B-043、B-101、B-120、C-078、E-066、E-081、E-117、E-126、E-132、C-015(权利价值合计人民币1100万元)及常熟市方塔街106号土地(权利价值人民币100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及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惠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1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8151元,由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惠文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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