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惠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145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644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日期 | 2017-0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康绿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19189.87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康绿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89234元。 二、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正良、戈卫芬、胡惠文、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康绿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650元,由被告江苏康绿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正良、戈卫芬、胡惠文、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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