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013****35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4362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11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4023.14元及利息395133.67(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以7004023.1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对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阴区嫩江路202号的员工服务中心大楼、太阳能集热管项目主厂房及土地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63594元,减半收取31797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3911118;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3911092;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39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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