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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锐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855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明四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云0124执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报告云南锐聚缘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以及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9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8%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 案件受理费828094.9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承担9135元,被告云南锐聚缘商贸有限公司、张蕊、杨朝芝、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18959.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锐聚缘商贸有限公司、张蕊、杨朝芝、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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