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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锐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855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民四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云0124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云南贸盛缘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第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409007.13元,支付利息1377326.62元,并支付以4909007.13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的罚息并计收复利。 二、案件受理费29576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贸盛缘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锐聚缘商贸有限公司、张蕊、谢云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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