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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银监罚决字〔20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改变贷款用途)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西安xx食品有限公司、陕西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借款人发放7笔流动资金贷款,上述贷款受托支付后回流至借款人账户,转为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015年5月13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其中部分贷款在受托支付后回流至借款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4-02
    决定机关 陕西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王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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