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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京溪食药处字[20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拟责令当事人改正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6830元;3、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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