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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3-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祥生广和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709:00:00,温州祥生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广化桥路D-4-1地块南侧人行道上,摆放9个活动棚及围栏等做宣传活动,经测量,每个活动棚占道面积为长3米*宽3米,9个活动棚占道面积共计81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05-1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05-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2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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