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星空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751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执700号 |
案号 | (2018)苏0506执34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星空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归还借款4146025.53元及截止2017年12月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824878元,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146025.53元,按年利率11.23%计算; 二、被告星空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00600元; 三、被告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桦、张劲、张小川对被告星空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义务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桦、张劲、张小川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以向被告星空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12元,由被告星空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桦、张劲、张小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被告星空软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桦、张劲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小川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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