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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丰马剧院管理有限公司印象城分公司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代码:91330110MA2CFMKR1U负责人:方璐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3号P3-L3-01当事人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一案,经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9日19时30分,擅自在自己经营的演出场馆内举办《大晨小事》魔术之夜的营业性演出,通过大麦网共销售门票16张(180元票13张、150元票3张),票房收入共计2790元,扣除票务代理费用334.8元、酒水饮料费用支出390元、演员费用支出1032.6元,取得违法所得共计1032.6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规经营行为。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调查终结。我局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广旅体检字〔2019〕第34号),内容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事实;(2)、《门票销售记录表》1份,内容为执法人员提取的门票销售记录,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演出销售收入;(3)、《营业执照》副本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王某的受委托权限;(5)、王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对当事人相关违法经营事实的确认;(6)、负责人方璐及受委托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对其身份的确认;(7)、《票务代理协议》及《演出合作协议》各1份,证明当事人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合理支出;(8)、吧台结算单1份,证明13张票共390元的赠送酒水饮料支出;(9)、《行政案件图片证据》(一)至(七),内容为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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