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消)行罚决字〔2020〕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龙信丽针织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象山河路48号的宁波龙信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绪豪)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封闭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龙信丽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6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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