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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元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218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99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2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5851340元;二、被告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年24%给付原告黑龙江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7251340元的违约金(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三、被告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年24%给付原告黑龙江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585134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63元,由被告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原告黑龙江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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