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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6MA****L2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2244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382800元及利息;(以138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限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分润费及代理费用678225.25元及利息(以629119.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910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78225.25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4.08元,反诉费5291.13元,合计23835.21元,由被告国油众盈(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负担18544.08元、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9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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